《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366号)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为露天停车小型车最高60元/月/辆,地下停车小型车最高300元/月/辆(含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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