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审批需提供材料:1.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2.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3.理事、监事以及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记录;4.经社员大会同意修改,并签名、盖章的章程;5.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同意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决议以及合作社自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的承诺书;6.参与试点的社员名单及有关社员身份证明材料;7.参与试点社员出具的自愿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8.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